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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招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8/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宁建招字[2009]46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区县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为了进一步规范评标行为,提高评标工作的公正性、合法性,我们结合本市建设工程评标的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评委  管理
抄报:省建设厅,市监察局
南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评委和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增强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合法性,保证评标活动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国家发改委29号令《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设工程评委和评标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评标活动、评委和评标专家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监督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评标活动、评委和评标专家的日常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是指评标委员会依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评标活动。
第六条 评标专家名册信息库中的各类信息应当保密,任何单位、人员不得透露。
第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书面报告,按规定进行变更:
(一)职称、职务或执业资格变化的;
(二)工作单位变化的;
(三)单位、家庭、手机及其它联系方式变化的;
(四)因健康等原因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
(五)迁居外地工作的;
(六)不愿意继续担任评标专家的;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
第八条 招标人派出的评标代表,应当具备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在抽取其他评标专家前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提交招标人的委托书原件和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交易中心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
招标人派出评标代表的,该评标代表应当依法参加评标,代表招标人向评标委员会客观介绍项目概况,书面回答评标专家对招标文件的疑问,并不得发表影响公正评标的言论。
第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各类基本信息,对内容真实性负责;
(二)提供本人、直系亲属与共同生活人员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或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情况;
(三)按照交易中心发出的语音通知,准时到达评标地点;
(四)评标前签名承诺公平、公正履行评标职责,严格遵守各项有关规定;
(五)评标时熟悉招标文件中招标项目的目标、范围、性质和主要技术、商务条款,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和比较。
(六)对招标文件中有争议的条款或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后期签订合同时双方须注意的事项或建议;
(七)当评委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该评委要做具体解释和书面说明,存入评标档案;
(八)对评标内容保密,任何时间不得透露与评标有关的各类信息;
(九)主动向招投标监管机构反映评标中出现的各种违法问题;
(十)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问题的调查;
(十一)掌握计算机技术,熟练进行电子辅助评标操作;
(十二) 其它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条 评标前,全体评委应当采用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并将产生过程记录在评标报告中。
第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组织协调评委工作,确定评标工作顺序;
(二)组织评委研读招标文件,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讨论,并归纳评委意见;
(三)必要时落实向投标人发出书面质询事宜,书面回复对质询处理意见;
(四)负责与监管部门、招标人、交易中心的沟通、联络。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需要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请假;
(二)请假时间少于半个月的,可以采用电话方式请假;请假时间超过半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报告、传真、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假,如使用电子邮件的,应当同时电话告知。
(三)假期届满后,应当及时销假。
第十三条 接受评标专家请假的,应当书面记录请假的情形。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应当保持手机开机,随时接听语音通知,立即回应,不得拒绝接听。
第十五条 评委评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曾在本次被评标的投标单位工作过,离开该投标单位未超过三年的;
(二) 直系亲属或共同生活人员有在被评标单位任职、兼职或持有股份的;
(三)与被评标的单位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次公正评标的;
(四)其它应当回避的。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时接受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的培训,未接受培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暂停评标资格,待补训合格后,恢复评标资格;
(二)因故不能参加培训的,应当在培训前两个工作日向招投标监管机构请假;
(三)不参加培训,且不请假的,视为自动放弃评标专家资格;
(四)培训期间中途退出的,视为未接受培训。
第十七条 对评委评标行为实行记分考评,一次评标最高记分为10分。评标现场受委托的监督人员依照《评标专家评标考评记分标准》(见附件)对评委记分,记分情况应当向全体评委公布,被记分的评委应当签名确认,评委不签名确认的,不影响记分结果。被记分的评委对记分情况有异议的,可以在考评结果的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被记分的,载入信息档案。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信息档案,暂停评标一年:
(一) 一年内有十次以上对语音通知不予回应和回应不参加评标的;
(二) 一次评标被扣5分以上的;
(三) 评标不公正且证据确凿的;
(四) 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的;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载入信息档案,建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清退出专家名册,并在南京市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和建设工程信息网公布:
(一)回应同意参加评标,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或不参加评标一年内三次以上的;
(二)评标中,擅自离开评标区的;
(三)因本人原因导致评标失败,情节严重的;
(四)评标不公正,情节严重的;
(五)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六)被投诉属实,情节严重的;
 (七)透露评标信息的;
(八)接受贿赂或谋取私利的;
(九)应当回避而不提出回避的;
(十)当年累计扣分达10分以上的;
(十一)其它不适合继续从事评标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不能履行评标义务、不胜任评标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劝其退出专家名册,或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依照行政部门的委托,应当做好评标和评标专家的管理、服务工作;发现评标或评标专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评标专家评标考评记分标准
 
(一)工作态度
1、评标中不使用专用稿纸的(记0.5分);
2、抄写有关评标内容并带走与评标有关资料的(记1分);
3、从事与评标无关事项的,如看报纸、闲聊等(记0.5分,不听劝阻的记1.5分);
4、向招标人索要评标费以外其它好处的 (记2分) ;
5、不服从监督人员管理的(记2分);
(二)专业水平
1、不严格按规定程序评标的(记2分);
2、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评标的(记3分);
3、不熟悉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的(记3分);
(三)评标质量
1、评标打分高低差超出本人或全体评委平均值20%以上且无充分理由的(记3分);
2、不坚持独立评审、抄袭他人评分的(记1.5分);
3、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记2分);

4、未完成全部评标工作的(记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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