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建规字〔2014〕2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的通知》(宁建规字〔2013〕1号)废止。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4月9日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9日印发
附件:
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
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与建筑市场联动机制,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施工管理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3〕13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发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隐患、文明施工管理混乱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形,可根据情节轻重,对负有责任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以下简称红黄牌警示)。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30日: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造成一定安全生产隐患的;
(二)工程有关文件未经签署及无签署资格的人代签的;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辨识、报告的或未按要求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履行审核批准手续的;
(四)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及时整改的。
(五)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黄牌警示60日:
(一)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高处作业吊篮、桩工机械、场内机动车辆未经检验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的;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实施或施工至关键节点时未邀请参与方案论证的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的;
(四)工地围挡、场地硬化、土方覆盖、车辆冲洗、临时设施、材料堆放、社会通道等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未按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整改的;
(五)中标项目经理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七)被市民投诉或媒体曝光,造成一定影响,经查负有责任的;
(八)同一工程项目同类问题一个月内被建设工程监督部门(机构)两次责令整改的;
(九)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十)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
(十一)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红牌警示30日:
(一)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材料,未及时整改到位的;
(二)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并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五)同一工程项目同一责任单位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六)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实施红牌警示60日:
(一)伪造检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检测(监测)报告的;
(二)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即实施的;
(三)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被监督部门责令停工,拒不整改,仍继续施工的;
(五)发生较大等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同一项目同一责任单位在黄牌警示期限内,再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或在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红牌警示30日情形的;
(七)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黄牌警示30日:
(一)对施工过程中应发现而未发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方面的问题,未及时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或未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查的;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存在问题,下达整改或暂停令后责任单位拒不整改或停工,未按规定报告建设单位及监督部门的;
(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黄牌警示60日:
(一)在监项目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监理负有管理责任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或对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
(三)中标项目总监未到岗履职或未按规定进行变更的;
(四)未按规定配备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见证取样人员的;
(五) 同一项目的监理机构一个月内两次被下达整改通知书的或项目监理机构收到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
(六)在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七)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红牌警示30日:
(一)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造成管线损坏或未采取有效文明施工措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负有监理责任的;
(二)同一工程项目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
(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监理单位和项目总监实施红牌警示60日:
(一)未按规定对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现场监理的;
(二)在监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监理负有重要责任的;
(三)同一项目在黄牌警示期限内,再次达到黄牌警示情形的或同一工程项目六个月内第二次达到红牌警示30日情形的;
(四)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红牌警示90日:
(一)同一项目在红牌警示期限内,再次被亮红牌的 ;
(二)在重要节假日期间或特殊保障期间,不履行职责,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和文明施工行为的。
第十三条 红黄牌警示时限累加计算:
(一)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黄牌警示期内被再次黄牌警示的,黄牌警示时间为上次黄牌结束后顺延累加。
(二)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在红牌警示期内被再次红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上次红牌结束后顺延累加。
(三)责任单位(责任人)同一项目在黄牌警示期限内,升级为红牌警示的,原黄牌警示自动解除,红牌警示时限自红牌警示之日起计算;责任单位(责任人)同一项目在红牌警示期限内,再次红牌警示的,红牌警示时间为上次红牌结束后顺延累加。
(四)同一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同项目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可同时存在。
(五)情节特别严重的,按上级部门批准要求处理。
第十四条 红、黄牌警示发布与解除流程:
(一)红、黄牌警示的发布
红、黄牌警示信息通过南京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二)红、黄牌警示的解除
南京建设工程信息网发布的红、黄牌警示信息到期后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红黄牌警示惩戒措施:
(一)被红、黄牌警示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不良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信息库。
(二)对因施工单位责任被红牌警示的工程项目,其施工部分一律不得参评文明工地。
(三)被黄牌警示的单位和责任人,由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允许参与投标报名;被红牌警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被警示期间禁止在我市建设工程市场参与投标报名。
第十六条 各区(园区)监管部门在执行本细则时,应向我委提出申请,批准后统一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 本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宁建规字〔2013〕1号)和《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宁建规字〔2010〕1号)关于红黄牌警示相关内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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