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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清字(2013)2号 关于重申《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1/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的管理,切实保障建设领域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就《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凡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的各类施工企业均须按要求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各类施工企业在申领或换发《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时,必须提供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证明,否则相关市场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核发建设工程交易加密锁时,须核验施工企业的《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二、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标准: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7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一级企业5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企业20万元,专业承包三级企业10万元。
  

  三、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对未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的施工企业,将无法网上报名工程投标;对已投标报名的施工企业,其投标文件将无法上传;对已上传的投标文件,在开标时将无法开启。
  

  四、对未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和未领取《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的施工企业,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一旦发现有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企业。

南京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
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三年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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