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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建监字[2012]715号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7/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宁建建监字[2012]715

 

 

关于印发《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促进“e路筑福”实名制管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将修订后的《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业   管理    意见

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确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作,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促进社会建设和管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以及《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社会保险实施办法》和《关于颁发<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现就我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征缴及使用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所称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指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规定的工程项目造价中用于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费用。

二、我市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纳入专户统一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征管处)负责。

三、各级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有关证明材料。市征管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江宁、浦口、六合区以及相关园区设立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征收点。高淳县、溧水县按县级管理模式参照执行。

四、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工程项目造价中规定的费率一次性缴清,不得减免,计取标准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省住建厅最新标准)执行。建设单位在工程预付款或工程进度款中扣回上述所缴费用。

五、市征管处在收取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后,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一式三联的征收凭证,建设单位将其中一联作为记账凭证、将另两联移交给施工企业,作为与施工企业工程结算的凭证以及施工企业申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结算的依据;市征管处应同时向建设单位开具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缴纳证明,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凭证。

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由施工企业按下述用途在各工程项目社会保障费的征收额度内结算:

(一)施工企业及其分包企业的农民工在我市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由市征管处直接划缴到市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二)施工企业通过其它渠道为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各类从业人员(包括农民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可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结算,市征管处应当依据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情况按一定比例向施工企业拨付。

(三)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企业凭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预收款收据退款联等有关资料办理竣工结算,市征管处将该项目社会保障费的余额及银行活期利息一次性拨付给施工企业。

七、市征管处应当加强资金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并完善监管程序,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

八、本实施意见从201271日起执行。原《关于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宁建工字[2009]66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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