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经研究制定《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网上招标投标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网上招标投标,是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各方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使用南京市建设工程网上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采用网上招标投标的,适用本办法。网上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组织实施,并接受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平台和技术服务,制定和发布数据交换标准,保障平台的建设、运行、安全与稳定。
第五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使用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数字证书加密锁参与网上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使用交易平台提供的模板和专用工具制作招投标相关文件。
第七条 招标人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等电子文件;投标人通过交易平台报名、下载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八条 交易平台接入国家授时中心发播的标准时间,并为网上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时间戳。
第九条 投标人应当在交易平台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签名、加密、递交和撤回投标文件或者投标补充、修改文件。
投标人应当合理安排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确保在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通过交易平台递交招标人。并将相同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于投标截至前包装密封后提交招标人。
第十条 投标人可通过交易平台获取已递交投标文件的回执单,作为已递交投标文件的证明。
第十一条 开标前,招标人应当使用密钥登陆交易平台组织开标活动。投标截止后,招标人公布投标人名单,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载明的解密时间内使用密钥解密投标文件。投标人解密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开启所有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的视为放弃其投标。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交易平台查看招投标文件,进行投标文件评审、比较、表决和提出评审意见,对形成的有关评标电子文件使用加密锁签名确认。
评标委员会通过交易平台发出质询或补正要求,组织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交易平台回复。
第十三条 采用远程评标的,招标人在交易中心通过江苏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四条 交易平台自动记载汇总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供招标人和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查阅、考核。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2个月内,登录交易平台下载全部招标投标资料,逾期未下载的,招标人可到交易中心下载保存。
第十六条 因网络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当及时到交易中心完成上传提交。
因交易平台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提交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后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十七条 投标截止后,因交易平台故障导致网上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开评标系统继续进行开、评标活动。
第十八条 开标结束后,因交易平台故障无法评标时,招标人可以选择暂停评标活动,待故障排除后继续评标。也可以选择启用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使用应急评标系统继续进行评标活动。
评标前验证网上投标文件与投标文件电子文本的一致性,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作废标处理。
交易平台发生故障时,交易中心应当尽快排除系统故障,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及时更新本单位的信息,如因信息缺失、失效或虚假等原因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工程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报:市政府法制办 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1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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