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工〔2008〕134号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报价问题的复函
泰兴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报价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收费和其他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收费,其基准价根据《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浮动幅度为上下20%。
二、施工阶段监理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建设工程,在招标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或低于基准价上下浮动20%幅度的,属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因此,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超过或低于基准价上下浮动20%幅度的,必须将其作为废标处理。
二○○八年三月十一日
抄送:各市建设局(委)、招标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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