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建招字[2007]601号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资金的有效控制,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服务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主题词:招标 建设 工程 意见 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
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服务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加快城市建设,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项目资金的有效控制,建立健康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现就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牢牢把握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从加快城市建设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招投标活动的重要性。招投标是工程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监督工程的重点,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法律性、政策性很强。随着城市建设和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工程招标投标方式的不断推行,建设项目投资、工程组织形式、市场主体行为和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十分重要。
多年来,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不断规范,在依法办事,市场主体自律和政府部门强化监督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进展,在全国也有良好的影响。但由于种种原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行政监督方面,存在着事前管得多、事后监督不够、管理不到位的现象。在市场主体方面,存在规避招标、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竞争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问题亟需克服、解决。
(二)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为目的,以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为主线,坚持市场竞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改进管理方式,推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新招投标活动科学高效运行的机制,构建诚信有序的建设工程市场体系,提升社会各界对招投标活动的满意度。
(三)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目标。以“办事程序简约严密,行政监督公正透明,公共服务优质高效,市场主体行为自律,市场竞争规范有序”为目标,建立行政效率高、运行成本低的监督机制,构建公平竞争、制约有效的企业诚信机制,使招投标各项活动在依法、规范、科学的轨道上运行。
二、创新机制,改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四)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精简行政管理事项。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凡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一律调整。把各类招投标事项的办理调整合并为三个环节:一是在招标公告备案和资格预审文件备案的环节中,一并提交招标项目信息登记和代理招标合同。也可同时办理或分别办理自行招标备案,公开招标批准为邀请招标或应招标批准为不招标事项;二是把提供邀请招标情况、资格预审结果、外出评标告知、两次报名(投标)不足三家核准为直接发包等事项,调整到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的环节中办理;三是把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中标结果公示、工程合同备案合并为一个环节。把有关事项的事先审查改变为事后备案,即:招标人在依法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并在交易中心或网上确定开标时间和开标室)的同时,到政务大厅办理备案审核。
(五)坚持政务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编制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事项调整表和工作流程图,并向社会公布。按照“六公开”的要求,全部公开招投标活动中所有监督事项的办事依据、职责、程序、标准、时限、结果,充分方便办事人。
(六)坚持“一门进出”,最大限度地方便当事人。实行招投标事项接受办理 “一门进出”。在建设系统政务大厅建委窗口集中受理、办理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所有行政管理事项,增强服务咨询功能,真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
(七)坚持效率优先,加快行政管理事项的办理时限。切实转变行政监督理念,把事前核准转变为事后监督,还权于市场主体。最大限度地压缩所有行政监督事项的办理时限。当事人在依法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同时进行备案,只要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行为合法,行政监督机构实行“一路绿灯”。
三、法制统一,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建筑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八)增强招标文件的规范性。招标文件设置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分要点,应当与投标报价的评分要求相互对应衔接。深入研究分析招标文件的特点,精简有关内容,推行招标文件设立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通用条款主要包括:投标文件的封装、签章、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竞争性取费标准等;专用条款主要指:根据工程特点提出的具有针对性的要求。投标人对通用条款做出承诺,集中精力针对专用条款和工程特点编制投标文件,使评标更具有针对性、准确性。
(九)依法科学设置评分内容。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文件的评分内容和标准,必须集中在投标报价、企业业绩、施工组织、监理大纲或代理服务大纲方面,并与工程类型、规模等要求相适应,不得设置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主要是指大部分投标人难以达到的条件);不得将涉及投标单位相关人员年龄、学历、职称和企业资信等级以及其他“量身定做”的内容作为评分标准(投标资格预审同样如此)。
(十)严格“治污减排”的要求。按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要求,招标文件在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大纲等内容中,要明确提出施工现场规范围档、控制扬尘、治污减排、降低噪音的要求,并将这些具体要求列为审查投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作为评标中的单独评分项和分值。
(十一)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一是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苏建招[2006]373号文的规定,落实信息公开、上报及其它各项要求;二是招标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专业素质,依法签订代理合同,依法认真严谨地编制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自觉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禁止代理招标“挂靠”或出卖、出借资质,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代理招标超过三个以上的工程项目;四是实行招标代理活动的动态管理,建立信用评价评分机制,将评价评分结果公开。
(十二)进一步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坚决惩处串标、围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类招标在开标时,投标人应当遵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项目负责人必须到达开标现场,招标人当场核验投标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和项目负责人所需的其它证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作为自动放弃投标。
(十三)进一步规范资格预审行为。一是调整招标人现场五天接受投标报名、发放资格预审文件的方式,投标人可在网上或去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所在地报名四天,第五天集中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二是资格预审可以采用招标人集中审查,与潜在投标人共同当面审查以及其它方式,资格预审方式和评标方法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示;三是招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结果情况报告中,应当包含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原因;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同时提交潜在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的签收记录,以及具体情况说明。
(十四)进一步规范评委的评标行为。一是评标前各位评委要在“评标申明书”上签字承诺,保证自己的评标活动公平公正,并将签字承诺存入工程项目招投标档案;二是改变评委会主任一般由业主评委担任的状况,每次评标时,经各评委充分酝酿,推选出评委会主任;三是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七人(技术评委不得少于五人),计分时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除价格因素分值及其它固定分值外),平均其余评委打分后计算综合得分;四是对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时,应当与投标报价的相关内容进行对照、核算并衔接;五是审慎判定投标文件的废标,评标委员会对评标发现的问题或有质疑的,应当依法要求投标人以书面方式就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六是参加评标的每位评委应当场向评标委员会报告自己对各评分项的打分情况,并对扣分理由做书面说明;评分与平均分值高低相差20%的,该评委要做具体解释和书面说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所做的解释作书面记录,交易中心对现场所有情况重点录音录像。七是对评委参加评标活动进行动态考核,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八是探索建立资深评标专家委员会,作为自律组织,研究处理日常评标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十五)进一步推进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建设。一是深入研究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系统的需求,积极建设功能齐全完善的软件系统平台,发挥电子辅助评标更高效、更科学的数字化综合评标功能;二是严格规范电子辅助评标的行为,招投标各方和评标委员是使用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主体,提供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公司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参与评标活动(且应当对涉及投标评标的各种信息保密)。电子辅助评标软件的费用,包含在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中;三是近期发布我市《建设工程电子辅助评标系统使用导则》,各招投标监督机构要积极推进电子辅助评标系统的使用,各交易中心要提供便捷的使用平台。
四、强化监督,促进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规范。
(十六)切实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行为的监督。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的经济合理性、质量安全性,历来为各级政府重视和全社会关注,必须切实加强监督。一是深入重点工程一线,针对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做好各项服务和监督保障工作;二是根据重点工程节点的要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合法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缩短招投标的时限;三是招标文件中必须设置准确的“投标最高限价”,且设置的“投标最高限价”应比工程投资批准文件中的概算(或预算)至少低百分之十;四是招标人只能派一名评委参加评标,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七人;五是除有特殊专业、特殊技术要求以外的建设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方法推荐中标后选人。
五、诚实守信,积极推行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督机制。
(十七)改进完善招标代理等服务类招标的方式。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本着节省时间、加快工期的精神,按照工程类型或工程区域,采用预招标的方式,一次性选择一定数量、相应资质等级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国有投资项目,经批准同意后,由招标人从中采用随机抽取、直接委托等方式确定该项目的代理机构。(监理项目公开招标时,对两次报名不足三家的也采取类似办法,增加投标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八)实行投标保证金代保管制度。按照市政府247号令的规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可以受招标人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九)依法调整中标候选人的公示。按照市政府247号令规定,将现有中标候选人公示的方式调整为: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同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后,向交易中心提交进行中标公示的通知,在交易中心进行中标公示。
(二十)实行进场交易的证明。《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因此,招标人在提交的招投标书面情况报告中,或提交的工程合同备案材料中,应具有交易中心出具的进场交易证明。
(二十一)加强招投标活动中的诚信机制建设。一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各方当事人都要建立守法经营、诚信为本的内部管理、自我约束制度,提高执业人员素质,坚持职业操守,并依法办事、诚实守信、严格自律;二是公开招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变更、两次报名不足三家、中标结果变更等各类信息;三是加强对不诚信行为的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不规范、不诚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视情分别进行失信告诫、“网上实录”,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档案;四是对严重违规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停止参与我市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资格),并进行公示。
六、积极推进,确保规范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二)加强对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指导和服务。各区县、开发区招标办要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要求,做好各项调整和监督管理工作。一是切实转变观念。要坚决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方式,规范审批许可和行政管理行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二是精心组织指导。认真研究调整后的各类事项的内容和要求,抓住重点,细化要点,具体指导帮助工程交易各方,规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三是尽职服务到位。按照《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流程》,着眼优化服务、人性化服务的要求,调整内外部工作程序、事项办理流程和计算机管理软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为服务对象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二十三)努力形成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工作合力。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活动中要依法办事,向招标人、投标人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准确履行先发出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修改、澄清)再送备案的法定义务。招标人和投标人要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基本建设程序,依法规范行为。所有评委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严谨认真地评标,克服评标工作的简单化和随意性,最大限度地减少评标中的失误。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各有关方面的宣传和培训,在全市形成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统一认识,增强工作合力。
(二十四)不断进行规范招投标活动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招投标活动的法治性、实践性很强,外地创造了不少先进经验。在依法招投标、实施本意见的过程中,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学习借鉴,做到有所创新。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法律知识和招投标理论的学习,深入实践,加强调查研究,经常交流沟通工作,研究分析招投标活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成功经验,不断努力提高工作水平,更好地促进招投标法的贯彻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