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
代收代退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建交字[2007] 11号
各有关单位:
依据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南京市建委宁建招字[2007]60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为建设工程提供优质服务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行为,现制定《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投标保证金 代收代退 办法 通知
抄 报:市监察局 市建委 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抄 送:江宁、浦口、六合交易分中心,高淳、溧水县交易中心
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行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及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受招标人的委托代收代退投标保证金。
第三条“中心”设立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并在“中心”内设立建设银行投标保证金受理窗口(以下简称“窗口”)。
第四条 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一)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本票,银行汇票、转账支票、电汇等方式缴纳,也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方式。
(二)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现金递交“窗口”,“窗口”核实确认后开具“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以下简称“确认函”)。
(三)采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电汇、转账支票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付款人凭原付款银行的受理凭证到“窗口”核实确认投标保证金到账后,由“窗口”开具“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
(四)采用投标保函方式的,“窗口”受理并留存原件后,开具“投标保函代保管确认函”。
(五)“确认函”作为投标保证金已递交的证明,投标人开标时提交招标人。
(六)投标人在领取“确认函”时,应将投标项目名称、招标序号、投标人全称、开户行、账号、联系人名称及电话等相关信息与 “窗口” 逐一填单明确,以便退款。
(七)“确认函”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五条 投标保证金的退付:
(一)投标保证金本金及利息由“中心”通过专用账户一并退付至投标人账户。对于未中标的,银行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退付;对于中标的,银行于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付;对于招标失败的则于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退付。
(二)提交投标保函的投标人按上述时间,凭“投标保函代保管确认函”到“窗口”办理退还投标保函手续。
(三)投标保证金存入专用账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现行人民币活期利率计算。向南京市以外的城市退款所发生的手续费由投标人自己承担(自付现金或从投标保证金本息中扣除)。
第六条 依法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的处理。
依法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书面告之“中心”,“中心”在接到书面告之后五日内将投标保证金转给招标人,法律法规规定作其它处理的除外。
第七条 区、县交易中心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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