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建 设 厅
苏建函工 [2007]231号
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有关计算问题的函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价服[2005]317号,以下简称317号文)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对监理取费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正确理解和严格执行317号文件精神,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有关具体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1.建设工程监理取费若遇到317号文第十条规定的情况,可按工程难易程度在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监理取费上下浮动不超过5%。 2.在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时,317号文第十条所规定的情况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工程难易程度和上下浮动费率的,增减的监理取费予以计算;未明示的,第十条规定的因工程难易程度增减的监理取费不予计算,仅计算第六、第七条规定的监理取费,在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后,若遇到需按工程难易程度调整监理取费的,由项目委托人和监理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后,按317号文第十条规定调整监理取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3. 317号文第七条规定的履行监理安全责任等增加的费用,是在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15-30%。 具体计算举例附后。
二○○七年四月九日
抄送:各市物价局。
具体计算举例: 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时按31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计算出的监理取费结果用R表示: 工程难易程度和上下浮动费率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的,该项目若属于难的工程(上浮费率为5%时),监理取费计算为R+ R×(0.15~0.3)+R×0.05;若属于易的工程(下浮费率为5%时),监理取费计算为R+R×(0.15~0.3)- R×0.05。 工程难易程度和上下浮动费率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示的,监理取费计算为R+R×(0.15~0.3)+R×0。在工程项目监理招标后,若遇到需按工程难易程度调整监理取费的,由项目委托人和监理企业双方协商一致后,属于难的工程(上浮费率为5%时),监理取费计算为R+ R×(0.15~0.3)+R×0.05;属于易的工程(下浮费率为5%时),监理取费计算为R+R×(0.15~0.3)- R×0.05。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直接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的监理取费计算方法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