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十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单位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关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的规定,现将公安消防机关的消防审核作为申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各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查意见合格书。
二OO六年六月八日
主题词:施工 许可 通知
抄报:省建设厅
抄送:有关区县建设(建工)局,装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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