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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招字[2005]410号 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 2006/10/1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

南 京 市 监 察 局

南京市国有资金投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规定
 
各区县建设局、建工局、各开发区,各建设单位: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发包管理和服务工作,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以及国家融资的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建设工程是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50万元(不含50万元)的。
以上三项是指项目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的项目(不含2000万元)。
第四条  凡总投资低于2000万元且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发包活动由项目所在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由资金或者借贷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措资金的项目;
(五)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措资金的项目;
(六)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七)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八)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小型建设工程的发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承发包交易活动应当在南京市或项目所在区、县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小型建设工程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第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可以从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产生。
(二)  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时间、地点、程序、内容、合同主要条款以及确定最终承包人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
(三)  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企业名单。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谈判,并至少于谈判日三天前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  谈判。谈判小组与各企业分别进行谈判,并应做好谈判记录。参与谈判的成员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企业的报价等信息。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可以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现场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情况和各方的最终报价,形成谈判报告。
(五)  确定承包人。发包人根据谈判报告的谈判文件中确定的原则,确定工程承包人。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发包通知书。
(六)  签定合同。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签定合同。
第九条  采用询价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三人以上单数组成。专家可从南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选取产生。询价小组应当对询价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及方式等事项事先作出规定,并在询价通知书中载明。
(二)  确定被询价人名单。询价小组根据询价需求,确定三家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被询价人,并至少于询价日三天前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
(三)  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人作出一次性报价。
(四)  确定承包人。项目发包人根据事先确定的评定成交的标准,确定最终的承包单位,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发全市统一印制的发包通知书。
(五)  签定合同。项目发包人和承包单位根据询价结果签定合同。
第十条  确定承包人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或综合评估法。
第十一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文本可以使用国家和省、市发布的示范文本,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小型建设工程发包人可以于谈判文件或者询价通知书发出前,告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谈判或者询价的时间,以便交易中心落实具体地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为小型建设工程发包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服务。确保承发包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规范管理,建设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做好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第十四条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工程发包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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